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建立山东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部门资料交换制度的通知

 

鲁统字[2005]84

 

各市、县、区统计局、编办、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和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山东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鲁统字[2003]92号)要求,我省决定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从2006年起建立《山东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部门资料交换制度》,并将国家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情况,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充分认识建立部门资料交换制度的重要意义

部门资料交换制度是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性工作,是更新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重要来源。

完善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能准确反映某一区域内全部基本单位分布状况、组织形式、经济构成、规模结构和生产要素配置情况。因此,它不仅是统计的一种工具和统计部门使用的一个工作平台,更为重要的是,基本单位信息是一个重要的统计产品,也是各级党委政府极为关注的统计信息。对于这样的统计产品,通过现代信息手段将其进行科学、有序的加工处理,形成灵活的、动态的、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于制定经济政策、优化产业结构、规划城乡发展、加强市场监管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把部门资料交换制度与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了这项工作的意义,对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部门资料交换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山东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部门资料交换制度》的要求和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共同建设、共同开发、资源共享”的总体思路,采取“统计为主、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组织方式,积极承担本部门的工作,按时、全面地提供资料,完成部门间的资料交换和更新。

二、完善措施,强化管理,保证部门资料交换制度的顺利实施

2003年,我省统计、人事、编制、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在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基础上,共同对全省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了初次管理维护。维护的结果在全省第一次经济普查中得到了一定应用。但是,由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手段、方法,以及部门资料的交换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有些部门提供资料不及时等,直接影响到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的进展和质量。因此,为继续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保证部门资料交换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名录库的维护手段、方法,完善部门间资料交换措施,更加充分地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使之真正形成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资料交换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部门资料交换制度的贯彻实施。各级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要切实负起责来,加强综合协调,衔接好部门内有关职能机构的工作任务,并明确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部门资料交换制度所规定的表式、内容和格式要求,全面、及时地提供各项交换资料,严格执行部门资料交换制度。

三、加强领导,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

部门资料交换制度,是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的资料来源,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从建设高质量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出发,从提高部门行政管理水平、开发利用基本单位信息需要出发,拓展合作领域,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资料交换制度的作用,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的需要。

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和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相应改进年检年审及登记注册内容,完善本部门基本单位信息数据库资料。提供行政登记资料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资料真实全面。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各部门的协调、协作,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料,更新维护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及时提供给同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和工商等部门相关资料,实现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资料共享。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基本单位资料的保密义务。

 


 

山东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部门资料交换制度

 

2006年)

 

 

 

 

 

 

 

 

 

 

 

 

山东省统计局制定

200510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3

三、填报表式

   1.新增单位情况……………………………………………………………………………………4

2.变更单位情况……………………………………………………………………………………5

3.注销单位情况……………………………………………………………………………………6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全面、及时地反映全省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满足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和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山东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鲁统字[2003]92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基本单位名录库“共同建设、共同开发、资源共享”的总体思路,采取“统计为主、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组织方式,共同建立,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行政登记资料。从2006年起,每半年由县及县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一次,即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8月底前提供本年1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200511月底前应提供20051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1、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2、各级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3、各级国税部门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各级地税部门提供上缴营业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

4、各级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法人和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行政登记变动资料。

四、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和工商部门,以Excel电子文档格式,通过磁介质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供。

五、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整理各部门提供的基本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并利用该资料,于每年31日至430911030分别对上一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

六、维护完成后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由统计、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和工商部门共享,仅供内部使用。上述各部门如需查询基本单位名录的有关信息,统计部门有责任及时提供。

七、本制度执行统一的国家标准和有关统计分类代码。

八、本制度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报告

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J470

新增单位情况

半年报

辖区内所有审批登记的新增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

县及县以上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和工商部门

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电子邮件

4

J471

变更单位情况

半年报

辖区内所有登记变更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

同上

同上

5

J472

注销单位情况

半年报

辖区内所有登记注销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

同上

同上

6

 

 


 

 

综合机机关名称:

登记机关代码□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新增单位情况

 

200  年    半年

表  号:鲁J470

制表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鲁统字(2005)84

有效期至:20071

单位序号

部门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行业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单位类

别代码

登记注册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说明:1.本表范围是报告期内部门登记设立的全部新增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含分支机构)。

2.本表报告期别为半年报,由县及县以上机构编制、民政、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填报。

3.各级各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时间为:200511月底前报送20051-6月的半年报,20062月底前报送20057-12月的半年报,20068月底前报送20061-6月的半年报。

4.报送方式均为Excel文档格式的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5.登记机关代码:B-机构编制部门;M-民政部门;S-税务部门;G-工商部门。

6.登记机关级别代码:1-中央级;2-省级;3-()级;4-()级。

7.单位类别代码:分别按下列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分类代码填写。

法人单位:10-企业法人;20-事业法人;30-机关法人;40-社团法人;51-民办非企业法人;52-基金会;53-居委会;54-村委会;90-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01-生产经营性的产业活动单位;02-非生产经营性的产业活动单位。

8.行业代码及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按国家标准填写,编制部门可不填写行业代码指标。

 

 


 

 

综合机机关名称:

登记机关代码□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变更单位情况

 

200  年    半年

表  号:鲁J471

制表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鲁统字(2005)84

有效期至:20071

单位序号

部门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变更前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行业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单位类

别代码

变动类型代码

变更

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是报告期内在部门登记变更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含分支机构)。

2.本表报告期别为半年报,由县及县以上机构编制、民政、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填报。